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告知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9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办函〔2022〕110号),全面推行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等七类公共场所备案制管理,现制定本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告知书。
一、备案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二、备案办理
(一)申请材料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提出卫生备案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登记表。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三、经营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
(三)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五)公共场所应定期开展卫生检测,有集中空调的应定期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并在醒目处如实公示卫生检测结果。
(六)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七)室内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八)公共场所内清洗消毒间、公共卫生间、储藏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用品用具及其索证和公共场所内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规范和标准。(1.《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3.《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4.《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一部分:总则》(GB37489.1-2019))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公共场所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配合开展监测工作。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行政机关于经营单位取得卫生备案凭证后,将其纳入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对象,适时开展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标准规定的,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经营单位及时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整改;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或有严重卫生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发生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五、其他事项
1.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经营单位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
经营单位名称:
签收人(签名): 告知人:
告知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 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登记表
附件2 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变更登记表
附件1: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登记表.docx
附件2 安徽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变更登记表.docx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