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生育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卫发〔2023〕90号
各区县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公安局、数据资源管理局:
现将《黄山市生育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公安局 黄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
黄山市生育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皖发〔2022〕14号)和《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字〔202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标准
(一)领取生育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且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的。
2.新生子女户籍首次登记地在黄山市。
3.新生子女出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零时起。
(二)补贴标准
生育二孩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生育三孩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0元。
(三)子女数计数规则
1.子女数按照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2.再婚家庭子女数按照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3.同一对夫妻符合政策生育多胞胎合并生育子女数超过3个的,同等享受第三孩生育补贴。
二、资金来源
夫妻双方均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制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一半;如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制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由该方单位全额发放;其他人员由区县财政承担。
三、发放流程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发放,并将发放情况及时反馈至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2.其他人员生育补贴通过“免申即享”平台发放。
四、有关事项
1.公安部门每月10日前,将新生儿入户信息反馈卫生健康部门。
2.卫生健康部门收到公安部门新生儿入户信息后,进行审核确认。
3.2023年1—8月份出生且符合生育补贴领取条件的原则上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发放完毕;2023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生育补贴领取条件的,原则上于三个月内发放完毕。
4.联系方式。
单 位 |
联系电话 |
市卫生健康委 |
0559—2590137 |
屯溪区卫生健康委 |
0559—2596212 |
徽州区卫生健康委 |
0559—3586716 |
黄山区卫生健康委 |
0559—8500046 |
歙县卫生健康委 |
0559—6519532 |
黟县卫生健康委 |
0559—5523126 |
休宁县卫生健康委 |
0559—7510937 |
祁门县卫生健康委 |
0559—4516720 |
新潭镇卫健办 |
0559—2557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