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护理补贴的标准的通知
黄卫计〔2018〕147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
根据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黄山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从2018年起我市将对计生特扶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失能对象给予老年护理补贴。
一、政策内容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对象老年护理补贴,是指对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发放一定数额的护理补贴。补贴对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并已纳入特扶对象;
2.年满60周岁且具有本地户籍;
3.经鉴定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或轻度失能。
护理补贴标准:根据对象失能程度(重度、中度、轻度),在区县政府每人每月发放800元、600元、400元的护理补贴的基础上,市级根据其失能程度(重度、中度、轻度),分别给予600元、400元、200元每月的老年护理补贴。
二、资格确认
按照本人申报、失能评估、审批确认、建立档案、年度审查的程序进行,每半年集中组织一次,其中上半年确认工作与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一并进行,下半年工作8月底完成。(具体资格确认程序各地参照黄人口〔2014〕35号文件执行)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对象老年护理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经费从计生奖特扶重点项目资金列支。护理补贴资金每年度发放一次,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直接发放到户到人。无“一卡通”账户的,单独开设个人储蓄账户,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根据护理补贴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的意愿,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基础上,护理补贴可直接支付给承担服务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四 、工作要求
市、县(区)卫计部门要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护理补贴对象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制度运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加强政策宣传,建立完善公开、公示和群众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护理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对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失职而出现严重问题的地方及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黄山市卫计委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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