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收费标准
鉴定收费标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参照《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4〕348号)规定:“参加鉴定的专家(指被医疗事故争议当事双方抽取并实际参加鉴定的医疗专家,下同)在7人以下的,首次鉴定,每宗收费1600元,再次鉴定,每宗收费2100元;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首次鉴定,每宗收费2100元,再次鉴定,每宗收费3200元。”
另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医疗损害鉴定费
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收取。
另依据《中华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由医患双方协商各自缴费数额;单位委托鉴定的,由委托单位组织缴纳。”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参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标准的函》(皖发改价费函〔2023〕161号)规定“首次鉴定: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下的,每宗收费1600元;7人以上(含7人)的,每宗收费2100元。再鉴定: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下的,每宗收费2100元;7人以上(含7人)的,每宗收费32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参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执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12〕26号)规定:“市级鉴定2800元/次;省级鉴定3800元/次”。
另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申请鉴定方预缴鉴定费。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安排;由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异常反应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注:上述收费标准中含鉴定工作中所必须的各项费用开支(包括专家交通费、补助、资料印刷、邮寄、日常办公开支等)。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