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988/202312-00030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妇女儿童,婴幼儿 发文日期: 2023-11-23
发布机构: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3-12-0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黄山市母婴室建设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作者:人口家庭科 发布时间:2023-12-06 10:15 信息来源: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次数:

今日,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印发《黄山市母婴室建设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本《指引》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广大生育家庭对母婴设施的需求日益强烈,加快推进母婴设施高质量建设和管理服务,有利于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环境。

2016年11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十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母婴设施建设推进的目标任务,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黄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黄字〔2023〕9号)等文件,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母婴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提高母婴设施服务水平,更好满足群众需求,我委制定了《黄山市母婴室建设标准指引(试行)》。

二、主要内容

《指引》共八大类,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概念界定、配建要求、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导视系统要求、装修施工、监督验收和管理维护等。

(一)关于基本原则。一是需求导向,便民利民。根据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实际需求,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二是标准先行,分类推进。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分类推进母婴设施建设。三是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四是主体负责,社会参与。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分别负责各自场所和单位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关于部门责任。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相关部门。《指引》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在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

(三)关于母婴设施设置场所。《指引》明确了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室的范围,以及对母婴室设置要求、标识和导向指示标识、管理维护、紧急预案等方面做出了细致明确的指引和规定。

(四)关于母婴设施监督管理。为了加强母婴设施日常监督和管理,《指引》明确规定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母婴设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范飞燕

政策咨询电话:0559-2590137

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