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988/202312-00029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妇女儿童,出生 发文日期: 2023-11-23
发布机构: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3-12-1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卫发〔2023〕110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黄山市母婴室建设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

作者:人口家庭科 发布时间:2023-12-12 10:04 信息来源: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次数:

各区县卫生健康委,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黄山市母婴室建设标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

黄山市母婴室建设标准指引(试行)

为加快推进全市公共场所母婴室的标准化、高质量建设,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满足母婴群体特殊需求,特制定本标准指引。

一、总则

1.1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黄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黄字2023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指引主要适用于黄山市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中的各类母婴室建设,已建项目参照该标准执行。同时,应在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规程的基础上,使用本标准指引。

二、概念界定

2.1母婴室

本标准指引中的母婴室是指为孕期和哺乳期女性、婴幼儿及其护理者专门设置的用于哺乳、集乳、护理与休憩的场所。

2.2公共场所

本标准指引中的公共场所是指母婴等群体经常使用的公共性活动场所,主要包括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活动场所、商务办公场所等。

2.3母婴室功能区

本标准指引中的母婴室功能区主要包括哺乳区、护理区、休憩区等。

哺乳区指进行母乳哺育或集乳的专门区域。

护理区指家长为婴儿换尿布与清洁护理的专门区域。

休憩区指孕妇、哺乳期女性或婴幼儿临时休息和活动的专门区域。

2.4导视系统

本标准指引中的导视系统是指以图形、符号、文字等形式构成的母婴室标志标识系统,具有导向、标识和说明等功能。

三、配建要求

3.1配建原则

3.1.1便利性原则。应根据母婴日常出行与活动的需求和习惯,合理选择配建地点。鉴于城市用地紧缺,母婴室作为常规性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可与其他设施临近或组合设置,如卫生间、更衣室等,但不宜是卫生间的一部分或其中的一个房间,应是一个单独的空间。

3.1.2均衡性原则。应根据各类公共场所母婴使用需求,合理确定母婴室配建规模,保证供需均衡。

3.1.3通达性原则。母婴室宜设置在公共场所主要出入口或人流集散地附近,沿途应配置无障碍通道,并有明晰的标识指引。

3.1.4卫生性原则。母婴室宜设置在自然采光和通风良好的室内场所,不宜设置在卫生间内部。如果临近卫生间,则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将任何污浊空气传播到室内。

3.1.5私密性原则。母婴室不宜正对建筑大门、大厅或主要通道,应保证空间的独立、隐蔽。

3.2配建规模

母婴室的配建应以孕期、哺乳期女性和婴幼儿的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使用频率及环境等因素后确定。

(1)在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每超过10000㎡或日客流量每超过10000人次的公共场所,应设置至少1个面积不少于10㎡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

(2)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在5000至10000㎡的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商业中心、医院、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建设使用面积不小于6㎡的独立母婴室。

(3)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且建筑面积少于5000㎡或日客流量少于10000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由各地结合实际配置母婴设施。

(4)用人单位女职工较多的,应当根据标准和女职工需求,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

四、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4.1基本配置

防滑地面

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婴儿护理台

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

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

安全电源插座

垃圾桶

消防器材

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

4.2根据条件可配置(舒适配置)

恒温空调

温奶器

尿不湿自动销售机

呼叫设备

移动空间(如火车等交通工具内)可在卫生间内设折叠的婴儿整理台,在无障碍洗手间或车厢适当位置灵活安排哺乳空间。

五、导视系统设计要求

5.1设计依据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15566。

《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GB/T 16903。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要素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0501。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T2893.3—2010。

《图形符号术语》GB/T 15565。

5.2设计原则

(1)应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相关要求,禁止出现奶瓶等母乳代用品图案标识。

(2)应保证导向连续性、设置位置的规律性和导向内容的一致性,导视标识应当准确完整、醒目清晰,符合认知习惯。

(3)导视系统中各类标识设置后,不应有造成人体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

5.3设计要求

(1)应与公共场所的其他导视系统一体化设计。

(2)公共场所内所有节点或人流聚集区域(如出入口、路线上的分岔口、汇合点和室内转角处等)都应设置相应的导向标识。

(3)应选用全市通用的母婴室标识,并安装于母婴室出入口显著位置。

(4)母婴室内各功能区标识应与母婴室标识统一风格,宜采用温馨柔和的色调。

(5)应在必要位置设置温馨提示、使用说明和警示类标识,警示类标识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中的相关要求。

(6)应根据人体站立或就座位置确定各类标识的安装高度。

(7)所有标识均应包括标识图案与中英文名称。

(8)导视标识如需在夜间使用,应保证有足够的照明或使用内置光源。

六、装修施工

6.1装修材料

(1)装修应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材料。

(2)所使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3)室内装修、家具选材应采用E0级的环保材料与不低于B1级的防火材料。

(4)墙面及台面应采用易清洗材料。

(5)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6.2施工要求

(1)室内装修、家具应采用弧形或圆角设计,硬材质装修及家具角边应加装防撞软条。

(2)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等安装施工,以各项目有关工种图纸为准。各工种的施工安装均应符合相应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七、监督验收

7.1监督验收主体

(1)母婴室建设方是监督验收主体。

(2)应对装修施工单位进行全程监督。

(3)完成装修施工任务后,建设方应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并可邀请主管单位对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7.2验收内容

7.2.1装修验收

(1)吊顶、隔墙、墙面、地板、门窗、台面的装修材料检测与安装质量检测。

(2)水电材料、电路、水路等水电改造项目的线路安全与防水检测。

7.2.2环境验收

(1)甲醛、苯、氨、氡、TVOC等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

(2)室内噪声环境检测。

7.2.3各类设施质量验收

(1)家具、电器、玩具、防撞设施等全部室内设施的质量与安装检测。

(2)消防与紧急求助等安全防范设施的质量与安装检测。

7.2.4 母婴室具体验收项目

见附件

八、管理维护

8.1管理主体

母婴室管理主体原则上是所属场地业主或业主依法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

8.2 管理职责

(1)母婴室的日常管理,包括制定母婴室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母婴室的卫生清洁、设施设备定期消毒以及室内消耗品的及时补给等。

(2)建立健全母婴室配置设施设备和用品的进出登记台账。

(3)对母婴室的导视系统、室内配置的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保障母婴室供电、供水、排污与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在出现故障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维修。

(4)对母婴室安全消防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以及更新,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保障母婴室的安全运行。

(5)对母婴室服务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6)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母婴室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做好安保系统中设置的母婴室应急响应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7)建立服务对象满意度信息反馈制度,根据服务对象需求不断完善母婴室设置,提升服务质量。

8.3管理人员

(1)每间母婴室应配备至少一名女性管理人员。

(2)母婴室管理方应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母婴知识、母婴设备操作和耗材使用方法、母婴室管理注意事项、消防安全和紧急情况应急处理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3)母婴室管理人员应爱岗敬业,热心母婴服务事业。

8.4其他事项

(1)母婴室开放时间原则上与公共场所的营业或者服务时间一致,开放时间应通过导视系统向社会告示。

(2)无专人值守的母婴室,管理方应在明显区域张贴服务时间与应急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

(3)管理方应针对母婴室配置的设施设备对儿童存在的潜在危险,在明显区域张贴必要的免责告示。

(4)管理方应考虑母婴室可能出现的排队或拥挤情况,酌情在母婴室出入口提供休息座椅。


附件:母婴室具体验收项目

验收项目

主要检测类目

验收方式

验收标准

装修材料

电路电线、安全插座、木材、石材、瓷砖、涂料、墙垫地垫、装饰织物等

由施工方提供《装修材料检测报告》

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内环境污染控制》GB50325

装修质量

各工种施工安装

由建设方委托专业机构出具《装修质量检测报告》

各工种的施工安装质量要求均应符合相应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室内环境

甲醛、苯、氨、氡、TVOC

由专业检测机构提供

《室内空气检测告》

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民用建筑工程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GB50325

噪声

由专业检测机构提供

《室内噪声检测告》

室内噪声不应大于45dB,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室内设施

哺乳椅、婴儿护理台、安全镜、沙发、温奶器、玩具等全部设施

由设备提供商或生产厂家提供《母婴设备及用品质检报告》

符合《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28007、《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6675、《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8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