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988/202312-00018 信息分类: 运行情况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2023-12-21
发布机构: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3-12-2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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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转诊肺结核患者案

作者:法宣科 发布时间:2023-12-21 15:34 信息来源: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次数: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2日,黄山市卫生监督所接到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案件线索交办函》,称“辖区某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疑似存在发现确诊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情况。经调查,该医疗机构不是我市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2023年6月26日收治的某患者影像检查提示考虑结核可能,至6月30日该院确诊患者为肺结核患者后,仍收治至7月3日方转诊患者,该行为属于未按规定转诊肺结核患者的行为,违反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该院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2023年9月26日,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至黄山某医院进行现场调查,该院未能提供其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材料,同时调取了患者的住院病历,病历中发现该院在确诊患者为肺结核患者后仍对患者进行抗结核治疗,未及时将患者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2023年10月7日,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其防保科负责人吕某某来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受调查,同行的还有相关医师洪某某,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对吕某某和洪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吕某某和洪某某都承认其院为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考虑患者还有多重耐药菌感染和高热等问题,所以在确诊后就未及时转诊,而是将患者留院治疗。
经调查确认:该医疗机构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2023年6月26日该院就诊者的影像检查提示考虑结核,当日收治入院,2023年6月30日该院确诊该患者为结核病患者,并于当日起用抗结核药物治疗至2023年7月3日方将该患者出院转诊。该医疗机构存在未按规定转诊肺结核患者的违法事实有充分的证据链证明,因此,认定该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转诊肺结核患者。该行为目前未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和其他严重后果。
经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立案、调查、合议、审批等程序,2023年11月28日,决定予以该医疗机构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该医疗机构为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于2023年6月26日给患者进行体检时,DR胸片发现其右肺上野多发斑片、结节及条索状阴影,当日CT检查诊断考虑肺结核,随后收治入院,该医疗机构经痰检后2023年6月30日确诊患者为结核病患者,给予抗结核药物治疗至2023年7月3日方将其出院转诊。该行为目前未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和其他严重后果。
该行为违反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的规定。违反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定。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的规定,鉴于该行为目前未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和其他严重后果,决定对该医疗机构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肺结核是我国重点防控的呼吸道传染病,《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结核病定点医院负责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并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的日常管理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以避免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通过这一案例,警醒其他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能够进一步提升责任意识,严格依法执业,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