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988/202302-00007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2023-02-10
发布机构: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3-02-1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负责人解读】市卫生健康委员党组成员、副主任胡红喜《关于在黄山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政策解读

作者: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3-02-10 08:44 信息来源: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次数:

问:胡主任,近日,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在黄山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能否请您解读一下?

答:好的。下面我依次从编制背景、主要依据、主要内容等几个方面,对《意见》进行简要解读。

首先是编制背景,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是深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执法效果,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其次是主要依据,根据2021年7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明确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处置原则的规定以及《黄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提出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规定,我委结合本市卫生健康监管执法实际,制定本意见。

最后是文件的主要内容,正文分为三大部分,分别阐述了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总体要求、适用条件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重点阐述了推行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重要意义及基本原则:在全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实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监管。坚持职权法定,优化裁量制度,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2)体现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

(3)探索柔性执法。对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实现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4)倡导诚实守信。对按要求规定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坚持依法不罚。对未按要求规定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罚,同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二、适用条件指适用本指导意见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三)当事人当场整改或者及时改正。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自愿接受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签订告知承诺书或选择其他方式,并按要求遵守承诺内容及时改正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纳入清单事项如适用不予处罚会造成不良结果导向,不宜采用不予处罚的,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集体讨论后,可不适用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三、此项工作要求是在全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应当提高认识站位、规范工作程序、做好执法记录。

《意见》还有三个附件,主要包括《黄山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明确了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10项具体事项(包括病原微生物防治、医疗废物管理、放射防护管理、职业卫生管理)、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流程图》明确施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所应履行的程序;《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作出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配套执法文书。

四、问:政策解读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如有疑问可以来电咨询市卫生健康委法宣科,联系电话0559-259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