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988/201803-0000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成文日期: 2018-03-19 发布日期: 2018-03-20
发文字号: 黄卫计〔2018〕48号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黄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使用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咨询电话: 0559-2590137

关于进一步规范黄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使用的通知

黄卫计〔201848


各区县卫计委、公安(分)局: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新生儿法定医学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黄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32号)、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时间

    新生儿父母应在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确因特殊情况出院前未申领的,须在出生一个月之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如因特殊情况超过一个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办理人根据实际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新生儿监护人或户主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公安机关规范留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二、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姓名填写

    《出生医学证明》上新生儿姓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新生儿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该条情况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仅适用于收养、抚养的户口登记情形);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公安机关应按照《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新生儿姓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如申请人要求使用与《出生医学证明》上不一致的姓名或《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姓名不符合户口申报登记要求的,需由新生儿父母双方同时到场并提交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按照上述原则申请新的姓名予以登记,同时可将《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作为曾用名登记。

    签发机构不得为当事人以变更新生儿姓名为理由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各签发机构在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前应明确告知办理人以上内容,公安机关对申报人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其它姓氏的落户情形,应审核并留存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明确新生儿死亡特殊情形《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

    新生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新生儿出生后存活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前确认院内死亡的,签发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背面注明“新生儿死亡”并盖章提供给家长,到公安机关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新生儿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至户籍申报前死亡,由公安机关核定后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四、规范使用《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其内容信息如无客观错误不应更改。申请人凭《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公安机关需对《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包括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如出现《出生医学证明》不符合相关管理和使用规定的情况时,应填写《黄山市公安局要求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单》并盖章反馈给申请人,由申请人持《黄山市公安局要求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单》向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人凭借《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结束后,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出生医学证明》正联背面加盖已入户印章。

    公安机关在核对《出生医学证明》时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对《出生医学证明》予以扣留,将《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与《黄山市<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协查函》提供给所在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将真伪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申请公安机关。在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过程中,各部门应该注意佐证资料的留存。

    五、落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人员的入户登记流程

    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于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在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由申请人提供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和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办理入户登记。

    六、规范非常态情况下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流程

    为解决《出生医学证明》遗留的历史问题和群众遇到的一些现实问题或困难,各区县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合法化的前提下结合各区县实际制定非常态发放工作制度,成立《出生医学证明》非常态发放工作小组,填写《黄山市<出生医学证明>非常态发放调查讨论记录表》

    七、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硬件设施配备

    为科学化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避免因人工核实、录入身份证信息产生信息不对称,各签发机构应配备身份证读卡器,以适应新时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要求。



黄山市卫生计生委             黄山市公安局    

                                                20183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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