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988/201807-0009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成文日期: 2018-07-02 发布日期: 2018-07-02
发文字号: 黄卫计〔2018〕100 号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制度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咨询电话: 0559-2590130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制度的通知

黄卫计〔2018〕100 号


各区县卫计委,委属各二级机构:

    为贯彻落实5月18日市委书记专题会议精神,切实规范公立医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制度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招投标文件编制等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招标范围。凡国家、省、市规定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的,一律进入;按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一律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严格按照招标监管要求实施。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凡在市直、县(市、区)招标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向所在地招标监管部门申请招标文件编号,并采用交易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对照《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内容,将招投标全过程形成的档案资料移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三)优化办事程序,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及时确认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确认。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在确定后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放范围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根据工作需要,中标通知书可适当扩大发放范围。

    (四)规范招标投标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招投标档案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经办人应负责招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档案除移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外,招标人也应保存每个招标项目完整的招投标资料。

    二、严格执行投标报价上限设置和按规定完成项目结算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报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理效益。招标人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前,应确定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上限。施工类招标项目投标报价上限由招标人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按照招标控制价的95%至92%范围内确定(百分比须以整数点设置),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招标人设置的投标报价上限,否则作废标处理。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项目,应参照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收费基准价。如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其收费基准价应按评估评审机构出具的评估评审价格确定,其投标报价上限按照工程收费基准价下浮20%设置。招标文件中应约定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项目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三、强化对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关键环节行为的监管

    各公立医院要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标申请、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发布、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合同签订前等招标投标环节的监管。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按职责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合理设置招标投标资格条件。招标人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的规定设置招标投标资格条件,不得擅自提高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其他不合理限制条件,在资格审查或招标文件中不得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的内容,不得有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歧视的内容。

    (二)依法发布项目招标公告。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同时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及其他招标信息(含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招标项目必需资料)。因招标人提供的招标资料不能满足招标项目和投标人投标需要的,招标人应暂停或终止项目招标活动。招标人因各种原因暂停或终止项目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对非法干预招标信息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对专家抽取的监管。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抽取专家应在交易中心电子监控下按规定完成,主动接受招标监管部门监督。参加抽取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一旦泄密,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加强对开标评标环节的监管。开标评标会议人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入开标评标现场,非招标文件规定的人员不得进入开标评标现场。对于开标评标现场发生的不正常现象及违法违规情况,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对于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纪律、捣乱滋事等行为不服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的投标人,提请招标监管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或行政处理处罚。同时,招标人、招标代理要及时记录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主要事件,形成开标评标监督日志,主要内容包括开标评标的主要情况、各个环节中发生的一些不正常现象以及违法违规情况,特别是与招标文件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及时记录,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和处理各类投诉质疑案件提供有力的依据。

    (五)健全中标结果公示制度。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或资格预审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前(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招标人对受理的书面意见进行汇总后,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招标人受理异议后认为需要对相关事项进行复核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当面听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异议和陈述。经确认后的复核结果应按规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示。

    四、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

    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应严格执行我市现行有关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分别做好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手续。中标人履约担保和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应使用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双方担保手续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中标人履约担保与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不得对抵,不得随意撤保。履约担保与工程款支付担保原件分别由招标人和中标人保管,并分别送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到招标监管部门备查。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按规定不能在商业银行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函或者财政部门不能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证明书的,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支付工程款的承诺协议,作为支付担保的依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相应格式。

    招标人不按规定做好支付担保或中标人不按规定做好履约担保的,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按规定不能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报建部门不得为招标人或中标人办理项目施工报建手续,否则,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废除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五、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正常的联动管理机制

    为保障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和效率,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配置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拟派驻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其中,施工类项目拟派驻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服务类项目拟派驻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等,其他人员应按照实际需要派驻,但应能满足项目管理对人员的要求。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的人员组成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最大限度满足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不得擅自变更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确需办理变更的,中标单位应按照规定填报《建设工程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变更情况报告表》,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招标人(建设单位)同意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变更。申请变更的管理人员的资格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承诺派驻的人员的资格资质等级。

    招标监管部门、建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中标后工程项目全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其他派驻人员也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强化中标后监管,严格按合同履约

    完善标后履约监管机制,加强建筑工程标后履约监督管理,遏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营造合同履约的诚信环境,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标后履约管理工作职责。

    (一)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是工程建设管理第一主体,是项目实施单位,是标后履约验收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督促施工、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人按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标准合同文本,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项目施工、监理等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除扣罚违约金外还应督促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可按合同规定中止合同,并及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提供一致性产品的,项目单位可依据合同约定予以处置并督促整改,仍提供非一致性产品的可按合同规定中止合同,并及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对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进度款项不得予以支付。

    (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投标承诺保证,派驻现场项目部的建造师、标准员、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机械员、资料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承诺及合同签订的相一致,持证上岗并保证驻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更换。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项目确需分包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和程序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三)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控。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督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技术人员以及大型和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承诺的条件及时到位。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监理部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人员一致,不得随意更换。

    凡违反上述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项目单位故意违反规定的,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约谈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黄山市卫生计生委                黄 山 市 公 管 局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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