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在黄山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在黄山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依据
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是深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执法效果,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贯彻落实《黄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进一步优化我市卫生健康领域法治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2021年7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明确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处置原则的规定以及《黄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提出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规定,结合本市卫生健康监管执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通过调研及法律梳理分析,初步拟定了《黄山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1月30日下发至各区县卫生健康委和市卫生监督所等部门征求意见,并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2023年 2月7日通过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合法性审查,同日通过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会决定。2023年2月8日《黄山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黄卫发〔2023〕23号)正式印发。
四、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黄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五、主要内容
正文分为三大部分,分别阐述了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总体要求、适用条件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重点阐述了推行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重要意义及基本原则:在全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坚持依法监管、体现过罚相当、探索柔性执法和倡导诚实守信为实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且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提出了提高认识,积极推进,实事求是,严格执法的明确要求。
(二)适用条件
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并不代表当事人的任何违法都可以被容错,更不代表执法人员可以随意不处罚。适用本指导意见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三)当事人当场整改或者及时改正。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自愿接受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签订告知承诺书或选择其他方式,并按要求遵守承诺内容及时改正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可以不予处罚。
另外,纳入清单事项如适用不予处罚会造成不良结果导向,不宜采用不予处罚的,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集体讨论后,可不适用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三)工作要求
在全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应当提高认识站位、规范工作程序、做好执法记录。
进行卫生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认证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卫生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卫生监督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四)附件。
意见共附三个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 《黄山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明确了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10项具体事项(包括病原微生物防治、医疗废物管理、职业卫生管理)、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
2.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流程图》明确施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所应履行的程序;
3.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作出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配套执法文书。
五、创新举措
《意见》出台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各类卫生健康领域的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很难在遵守法律方面做到无丝毫差错,针对市场主体的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情形,如果一律严格处理作出处罚,可能产生矫枉过正的负面效应。针对符合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适用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是行政执法人性化的体现,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
六、咨询方式
如有对《意见》不理解之处,可咨询黄山市卫生健康委法宣监督科,联系人:雍梦馨,咨询电话:0559-2590147(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