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988/202211-00014 信息分类: 运行情况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2022-11-11
发布机构: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2-11-1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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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以案释法:某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作者:法宣科 发布时间:2022-11-11 09:37 信息来源: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次数: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3日上午,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人员对某酒店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前台工作人员黄某某、客房服务人员郑某某不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同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立即整改。6月8日,该酒店法定代表人段某来我委接受调查处理,提供了该酒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段某和该酒店前台工作人员黄某某、客房服务人员郑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酒店法定代表人段某及该酒店前台工作人员黄某某、客房服务人员郑某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实了该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黄某某、郑某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事实。6月23日,段某递交了该酒店的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

【调查与处理】

案件调查终结后,经合议认为,该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黄某某、郑某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于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某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39序号第1处罚阶次的规定,予以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28日对该酒店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酒店于2021年7月1日自觉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法律分析】

一、证据采集充分。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黄某某、郑某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取证工作做得较为充分,通过现场检查以及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段某、黄某某、郑某某进行询问调查,确定了黄某某、郑某某从事岗位存在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从而确定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吴某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事实。

二、自由裁量权运用恰当。在本案的合议记录中,适用法律正确,对自由裁量权行使运用恰当。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黄某某、郑某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某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39序号第1处罚阶次(裁量情形: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5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案经营者法律意识薄弱,对从业人员需要持有健康证上岗认识不足,建议全民普法工作还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加强卫生知识培训,强化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全面掌握,每年进行健康体检,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