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 征集时间:[ 2023-04-19 00:00 ] 至 [ 2023-05-19 00:00 ] 状态:已结束

为认真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皖发〔2022〕14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黄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4月19日至5月19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电话(传真)方式:0559-2590137;

2.电子邮箱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867168964@qq.com;

3.信函方式:黄山市屯溪区北海路174号卫生大厦,收件人:范飞燕(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附件:《黄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9日

《黄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2022年3月29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皖发〔2022〕14号),明确全省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好三孩生育政策及各项配套支持措施,既是事关我市人口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促进家庭发展的民生问题,更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根据要求,市卫健委牵头起草了《黄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中央、省优化生育政策出台后,一是认真学习了中央、省有关文件,领会其主要精神;二是学习借鉴省内外地市出台的有关文件和做法;三是召集区县卫生健康系统结合我市实际,征求我市《实施方案》起草意见;四是征求市直相关部门起草建议;五是在此基础上市卫生健康委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六是2022年10月11日、2023年4月18日,再次书面征求市直各相关部门及区县政府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此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总体架构与省《实施方案》相同,分三大部分,一是总体目标;二是重点任务;三是保障措施。

(一)与省级方案对比在“重点任务”新增主要内容

1.建立生育补贴制度。“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同一对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纳入常住管理且子女落户本市),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 3000 元;同一对夫妻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纳入常住管理且子女落户本市),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 10000 元。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区县财政承担。”

2.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建立计生特殊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对计生特殊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分年龄段进行补贴,60-69岁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70-79岁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8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失能的,按照失能等级给予老年护理补贴。已享受失能老年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分年龄段的护理补贴。”

3.强化托育服务政策支持。“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市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公办托育机构,按照不低于600元/生·年标准补贴;对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不低于400元/生·年标准补贴。市级财政对市示范性托育机构进行奖补。”

黄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皖发〔2022〕1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千人口托位数达到5.13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推动人的全面发展走在全省前列。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

1.建立生育补贴制度。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同一对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纳入常住管理且子女落户本市),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 3000 元;同一对夫妻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纳入常住管理且子女落户本市),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 10000 元。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区县财政承担。(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强化婚育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完善三孩生育配套措施,落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符合相关条件的注册结婚登记夫妻提供婚育消费贷款。(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对符合我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困难家庭婴幼儿入托、入园,按照每生每月不少于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优化生育政务服务。全面推进生育登记网上办理和跨省通办。加强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同,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全面实施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落实生育保险相关政策。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简化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将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落实居民医保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和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医疗保障政策;严格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5.推动生育休假制度落地。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企业在职工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各地可予以适度补贴。(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加大《安徽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宣传力度,开展“春季要约行动”等行动,引导企业开展集体协商,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薪、辞退或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行为。公务员考录工作中,除在人民警察一线执法勤务职位和行政执法类中危险系数较高、劳动强度较大、服务或管理对象特殊的职位适当限定性别外,其他职位一般不设置性别要求。在公务员考录的各项程序中,均对男女考生平等对待。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在其生育2年内参加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每人500-2400元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增加住房支持政策供给。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积极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小户型、低租金、职住平衡”的基本要求,推进“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对符合条件的有未成年子女家庭优先保障。可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优化生育政策举措宣传解读。(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调整充实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提供生育政策咨询、养育指导、就医和入托代办等服务,探索建立群众生育诉求归集和反馈机制。开展人口与家庭动态监测调查,掌握群众生育意愿、生育养育公共服务落实情况和家庭健康等信息,及时评估生育政策实施效果。(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9.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到2025年,实现市县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全覆盖,50%的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二级水平。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专科建设,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妇幼预防保健和疾病诊疗中的独特作用,到2025年,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中医药专科服务的比例达到100%。做好农村适龄妇女和城镇低保适龄妇女“两癌”筛查工作,到2025年,适龄妇女宫颈癌筛查率达到50%,乳腺癌筛查率逐年提高。(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地可探索开展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HPV)疫苗补贴接种。(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强化母婴安全保障。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优化孕产妇保健管理流程,落实首诊机构的妊娠风险筛查责任,明确各级医疗机构承担对应风险级别的孕产妇分娩任务。加强妇产科和新生儿科建设,强化婴儿保温箱、新生儿辐射抢救台等关键急救设备配置,到2025年,实现市县二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全覆盖。对高危孕产妇实行“一人一案、全程管理”,组建区域急救专家团队,畅通转诊救治绿色通道,提高临床救治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1.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到2025年,产前筛查服务覆盖所有区县,全市产前筛查率达到75%;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26个。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降低新生儿缺陷发生风险。推进出生缺陷救助、先天性结构畸形救助等项目,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基层的出生缺陷防治人才培训,2023年对10名出生缺陷防治专业人员开展规范化培训。(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2.锻造儿科医疗服务长板。依托省级儿童区域医疗中心提升儿科整体诊疗水平,加强紧密型儿科医联体建设。健全市县二级儿科质控网络,提升我市儿科学科水平,到2025年,三级医院开设儿童亚专科5-10个。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3.提升不孕不育诊治水平。到2025年,全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达到1所以上,基本建成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诊治服务和相关技术应用。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提升不孕不育诊治技术和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14.强化托育服务政策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和民生工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2023年,市、县分别编制托育服务专项规划,落实要素保障。(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优先落实托育机构和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托育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积极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吸收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赛和工伤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市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公办托育机构,按照不低于600元/生·年标准补贴;对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不低于400元/生·年标准补贴。市级财政对市示范性托育机构进行奖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

15.加大城乡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推动各地利用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方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打造“15分钟”托育服务圈。(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至2025年,每年建成3个示范性托育机构,各区县每年至少建成1个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到2025年,每区县建成不少于1个公办独立托育服务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编制《托育机构布点专项规划》,落实到2025年底,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补齐托育服务设施;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要求。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建托育服务设施。统筹配建时,应根据批准的《托育服务专项规划》,结合小区密度、人口数量与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5分钟社区生活圈”进行统筹规划配建。将其纳入开发项目土地出让时建设条件意见,建设单位在项目方案设计、规划报批时明确落实托育及养老用房面积、区位、装修标准、设备配套等。按照竣工验收和综合查验条件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

16.多渠道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力争在十四五期间,每年都有若干托育服务机构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引导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国资委)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可设立临时托育场所,并向周边托育机构提供育儿支持。(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推动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2-3岁婴幼儿托班,到2025年,各区县实现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在幼儿园总量中占比不低于30%。(牵头单位:市教育局)支持大型园区、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居民开放。(牵头单位:市总工会)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支持家政企业开展育儿服务,积极争取省级政策支持家政品牌企业增设或扩大育儿服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公办托育机构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明码标价。(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7.加强托育服务队伍建设。紧密对接我市养老托育服务产业,不断优化调整中职学校专业设置,并支持高等院校设置相关专业,逐步扩大招生规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黄山学院、黄山职业技术学院、黄山健康职业学院)支持托育机构对新录用的保育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每人800元的培训补贴。鼓励托育行业从业人员提升职业技能,对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取得相应技能等级的分别给予1000-2000元补贴。支持城乡未就业劳动者参加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评价,享受培训补贴和评价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8.促进托育行业规范发展。发挥黄山市托育协会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约束机制。(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级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落实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健全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023年底前,指导托育机构全面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填报至省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19.推进托育和义务教育相衔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到2025年,全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20所,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5%以上。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2023年起,全市应开展课后服务的义务教育学校100%提供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托管等课后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学生家长下班时间衔接。制定完善课后服务参与教师和相关人员补助办法,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四)做好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20.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取消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审批等制约措施。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生育政策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推行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护理假制度,维护其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权益。(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1.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建立计生特殊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对计生特殊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分年龄段进行补贴,60-69岁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70-79岁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8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失能的,按照失能等级给予老年护理补贴。已享受失能老年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分年龄段的护理补贴。(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低收费或者无偿托养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挥各类公益金作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帮扶。推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三个全覆盖”。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居家社区周探访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2.健全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深入开展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暖心行动”,到2025年,各区县至少建设1个“暖心家园”。(牵头单位:各区县计生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定期研究重大人口问题,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

(二)凝聚工作合力。有关单位要围绕目标任务,及时研究制定优化生育政策的支持措施。各级群团组织要积极开展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和生育支持等工作。计划生育协会要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三)强化队伍建设。稳定、充实基层人口工作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加强基层队伍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四)建立推进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对照重点任务细化具体举措、建立推进机制,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区县和市直有关单位每年11月30日前要报告本地本部门人口工作情况,由市卫生健康委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市级适时开展督查。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3年4月19日,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就《黄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 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单位共收到建议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