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月7日至2月6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电话(传真)方式:0559-2590147;
2.电子邮箱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hswjwzfjdk@163.com;
3.信函方式:黄山市屯溪区北海路174号卫生大厦,收件人:雍梦馨(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附件:《黄山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关于在黄山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是深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执法效果,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起草依据
根据2021年7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明确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处置原则的规定以及《黄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提出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规定,结合本市卫生健康监管执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正文部分
正文分为三大部分,分别阐述了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总体要求、适用条件和工作要求。
1.总体要求
重点阐述了推行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重要意义及基本原则:在全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实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监管。坚持职权法定,优化裁量制度,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2)体现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
(3)探索柔性执法。对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实现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4)倡导诚实守信。对按要求规定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坚持依法不罚。对未按要求规定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罚,同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2.适用条件
适用本指导意见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三)当事人当场整改或者及时改正。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自愿接受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签订告知承诺书或选择其他方式,并按要求遵守承诺内容及时改正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可以不予处罚。
纳入清单事项如适用不予处罚会造成不良结果导向,不宜采用不予处罚的,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集体讨论后,可不适用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3.工作要求
在全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应当提高认识站位、规范工作程序、做好执法记录。
(二)附件。
意见共附三个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黄山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明确了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12项具体事项(包括病原微生物防治、医疗废物管理、放射防护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公共场所卫生)、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
2.《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流程图》明确施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所应履行的程序;
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作出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配套执法文书。
关于在黄山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黄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进一步优化我市卫生健康领域法治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意见》(黄法办〔2022〕57号)等规定要求,现就我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重要意义。实施初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的工作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通过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在严守法律、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良好公平的法治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包容支持创业创新和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的发展环境。
(二)明确实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监管。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准确把握法律制度基本要求,坚持职权法定,通过进一步优化裁量制度,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确保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体现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
3.探索柔性执法。对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实现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4.倡导诚实守信。对按要求规定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坚持依法不罚。对未按要求规定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罚,同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二、适用条件
适用本指导意见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系自然年度内初次发生,且符合《黄山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条件的;
2.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
3.当事人当场整改或者及时改正。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自愿接受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签订告知承诺书或选择其他方式,并按要求遵守承诺内容及时改正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可以对其不予处罚。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对清单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完善。原则上,纳入《黄山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不予处罚;未纳入清单的事项,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裁量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履行本意见规定程序、适用法律文书。对危害后果轻微的判断,应从影响范围、损害损失大小、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客观判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履行严格的事实认定程序。纳入清单事项如适用不予处罚会造成不良结果导向,不宜采用不予处罚的,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集体讨论后,可不适用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着眼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提升卫生健康治理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要将贯彻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作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措施,抓出成效。在推行过程中,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坚决防止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以“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为借口消极执法,危害卫生健康管理秩序。
(二)规范工作程序。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进一步调查,查实违法行为适用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按期改正的,执法人员经核查符合本意见的,及时归档材料。当事人未按期改正或出现其他违法情形的,执法人员应依法采取必要监管措施,依法查处(附件2)。
(三)做好执法记录。实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应当严格落实《关于印发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2019〕51号)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并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附件3),相关记录及不予处罚决定书应及时归档。
附件:1.黄山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流程图
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3-06-25 10:411月7日,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就《黄山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 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单位共收到建议0条。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