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 征集时间:[ 2019-11-08 10:30 ] 至 [ 2019-12-10 10:30 ] 状态:已结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精神,推动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委起草了《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2月10日前向我委反馈。联系电话(传真)2590158,电子信箱:769803777@qq.com。来信地址:黄山市屯溪区北海路174号(请注明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家庭发展科收)。感谢您的支持!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

                                                   2019年11月8日

附件: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精神,推动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每个区县至少建成1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1年,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基本建立,初步形成“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全市建成2个以上具有地方特色和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每个区县至少建成1个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实现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城市全覆盖(农村按需建立)、应享尽享、应护尽护的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1.支持和指导家庭为主的婴幼儿照护。全面落实《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等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旅游景区、综合性医院等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设置母婴室、延长哺乳时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倡导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

2.积极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城区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支持农村地区新建或利用闲置房产等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调动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减租减税等多种方式,在居住、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公共服务设施作用,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整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以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拓展婴幼儿照护功能,为辖区居民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可吸收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医护人员等群体中的热心人士,组成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为有困难的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3.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加大婴幼儿照护资源的统筹力度,支持全市各地实施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班资源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机构自身条件以及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家庭多样化的照护需求。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较多的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在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本单位职工子女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4.抓好重点示范引领。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先行先试,打造示范样板,引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创新发展。一是开展单位福利性试点。鼓励支持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建设福利性机构。各区县要根据实际情况从医院、学校、青年职工集中的企业中任选一家,在单位内部设置机构,为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二是开展社区公办民营试点。有条件的城乡社区要盘活闲置公共资源,提供场地设施,依托村居社区,建设社区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三是开展临时托管看护试点。结合小区资源,在街道、居委会或有条件的居民家中设立“临时托管看护点”,供小区内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在遇到照料困难(照料人生病、有事外出等)时暂时将儿童托管照料,根据托管时间长短负担一定的费用。

(二)建立规范高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1.明确建设和设置标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抓好监督落实。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工作。

2.规范注册登记。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按照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在业务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册登记,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专营婴幼儿照护服务。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同时告知举办人应当到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并将注册登记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3.落实备案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1个月内,举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下发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4.落实机构安全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和区域全覆盖。

5.加强综合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推动行业自律。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举办者自查、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定期巡查、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随机抽查、乡镇(街道)协管的综合监管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责任。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诚信档案,将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违法失信惩戒制度。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增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备案要求等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

婴幼儿照护服务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是地方政府事权,要坚持社会化发展,围绕“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开展城(城市政府)企合作。要通过开展普惠服务专项行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

1.加强政策支持。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真落实《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让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享受到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尽早谋划一批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清单(服务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深入开展城企合作,支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于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各级财政可给予适当奖补。探索对有特殊困难的婴幼儿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照护帮助。

2.落实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3.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严格从业人员准入标准。支持市内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强专业人才培养。通过返聘教育、卫生健康机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纳入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努力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把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发挥引导作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各区县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市和区县分别建立婴幼儿照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商议解决本地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推进部门职责有效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委,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三)加强宣传倡导,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典型宣传,总结推广经验做法。通过开展讲座、专家咨询服务、媒体传播等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婴幼儿照护科学知识。宣传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创建良好社会环境。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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